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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节能协会(Zhejia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中国节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宣传贯彻国家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朝晖九区,河东路2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参与节能规划制定、专题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技术的宣传,组织举办专业培训等工作;
(三)编辑、出版会刊《浙江节能》。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等信息情报,并在省内进行传递、研讨、交流;
(四)开展技术咨询业务,承担企业委托的有关能源合理利用的分析、评价和技术诊断等服务工作;
(五)参与开展有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评审、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受理或参与上级部门赋予的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的评审和企业产品节能质量的认证;
(六)完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中国节能协会交办的任务;
(七)加强与各兄弟省、市节能协会和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经验、拓宽信息渠道,参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民间、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并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无故连续两年不履行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扩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 根据省民政厅社团组织活动规则,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对上级、重大事项和涉外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二十八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终止;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员每单位每年3000元。上交会费在每年六月底之前交本协会。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七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八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九 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四十七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十八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四十九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  则
五十一 本章程经2019年4月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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