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电力〔2025〕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结合电力发展相关要求,切实优化煤电装机结构和布局,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先立后破、分类施策、积极有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煤电机组关停和延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煤电机组关停工作
(一)优化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
1.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煤电机组(舍燃煤自备机组),应关尽关实施关停:
(1)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
(2)有明确替代热源建设方案,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20万千瓦级燃煤抽凝热电机组。
(3)《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明确的重点区域范围内,30万千瓦级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4)设计寿命期满,无延寿需要的现役3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
(5)设计寿命期满,不具备延寿条件的现役6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
(6)尚未纳入国家年度关停目标任务,但已连续3年无发电运行记录且半年内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的“僵尸”煤电机组。
(7)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
(8)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等要求应予以关停的机组。
2.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因地制宜实施关停:
(1)有区域热源整合替代需求且供热接续方案明确,设计寿命期未满的单机2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机组,以及高压参数以下燃煤背压机组。
(2)存在以下两类情况的30 万千瓦级煤电机组可适当放宽关停的服役期限要求至25年:①依据经省级政府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区的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存在“退城进郊”需求的;②以能耗、用煤、环保等省级以上相关政策要求为依据,确因要素保障约束需要提前关停的。
3.纳入煤电关停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关停拆除自然退役,确有需要保留的,“关而不拆”转为应急备用电源。
4.煤电机组关停腾出的规模,应按照新一代煤电政策中新建机组指标要求,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
5.因地制宜利用关停机组的既有厂址、公用系统和输变电设施,在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大、电力供应不足、多直流馈入密集等地区,实施新型储能、调相机、综合能源利用设施等改造建设。
(二)规范管理程月
1.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电网、发电企业基于本地区“十五五”电力发展规划布局,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电机组关停五年工作安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望未来三年(有关要求见附件1),提出总体关停规模和初步关停安排,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在统筹各地煤电机组关停工作安排后,在“十五五”电力发展规划中明确“十五五”煤电机组关停总体目标。
2.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电网、发电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逐年分解落实煤电机组关停五年工作安排,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煤电机组关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未来三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见附件2)。涉及30万千瓦及以上临期煤电机组的,实施方案还应包括所属集团的书面同意函。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逐年下达未来三年分省煤电机组关停目标任务,相应腾出的规模视情况纳入“十五五”煤电规划建设总规模。
3.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列入煤电机纽关停目标任务的煤电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实施关停拆除。若因电力热力供应衔接问题确需先建后关的,应在新建机组投产后三个月内或供暖季结束后实施关停。确实无法按期关停的,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在报送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时一并提出调整安排。
4.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抓紧将关停腾出规模落实到项目并督促实施,国家能源局视情况取消下达1年以上仍未核准的关停腾出规模。国家能源局在电力规划中期调整时,对煤电机组关停工作完成情况不及预期的地区进行预警,必要时指导有关地方予以优化调整。
5.对到期应关停而无特殊理由拒不关停的机组,相关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关停,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及时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按计划解列机组,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所在地方予以通报并实行限批新增煤电规模、项目优选时不予考虑等措施。
二、稳妥做好机组延寿工作
(三)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优先实施延寿运行
1.设计寿命期满,属于供热范围内唯一集中供热热源且替代热源建设方案不落实的抽凝热电机组。
2.设计寿命期满,处于电网安全运行关键节点且接续电源建设方案不落实的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3.设计寿命期满但未达到安全运行寿命上限、具备延寿条件的60万千瓦级及以上煤电机组,以及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但无替代方案的煤电机组。
(四)机组首次延寿服役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改造后达到同类机组先进能耗、高效调节水平的,可适当提高至不超过15年。通过升参数等重大升级改造达到新一代煤电政策中现役机组指标要求的,鼓励适当提高至不超过30年,
(五)服役期满25年的煤电机组,经寿命和安全评估具备延寿运行条件的,可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寿申请。
(六)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机组延寿属地管理责任,在确保电力热力有序衔接前提下,统筹安排机组关停和延寿运行工作,具体延寿服役期限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组织有关电力企业综合研究论证后确定,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做好延寿机组电力许可资质管理工作。
(七)机组延寿改造涉及容量规模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三、加强组织实施
规范煤电机组关停和延寿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存量煤电资源保供潜力,切实做好煤电行业结构优化,确保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
(八)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煤电机组关停和延寿工作,协调落实关停目标任务,加强关停机组与承接电源、热源的衔接,规范有序做好机组延寿、应急备用电源认定、退出和运行管理,坚决杜绝由于衔接不畅造成供电、供热不足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企业落实煤电机组关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九)发电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关停落后产能、优化资产结构,实现提质增效,并按要求做好关停机组的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等工作,保障延寿机组和应急备用电源的安全生产。
(十)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煤电机组关停目标任务实施及调整、关停拆除、延寿运行、应急备用等全过程监管,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电力规划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煤电机组关停、延寿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并予以通报推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XX省(区、市)煤电机组关停五年工作安排》编制要点
2.《XX省(区、市)XX年度煤电机组关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