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行业资讯 > 省市动态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1 23:05|栏目:省市动态 |浏览次数:
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1。
        二、工商业用户(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包括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等,其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工商业用户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详见附件2。分布式新能源就近交易等用户用电价格组成同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统一不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的峰谷浮动比例,详见附件3。
        四、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相同标准缴纳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增量配电网按相同标准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所附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后续国家文件等执行。
 
附件:1.浙江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浙江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
电价
分时电价
尖峰
电价
高峰
电价
低谷
电价
居民生活
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年用电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0   0.5680 0.2880
年用电2761-4800千瓦时部分 0.5880   0.6180 0.3380
年用电48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8380   0.8680 0.5880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0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0      
农村1-10千伏 0.5080      
农业生产
用电
不满1千伏 0.6280 0.8984 0.8486 0.3692
1-10千伏 0.5900 0.8462 0.8016 0.3431
20千伏 0.5700 0.8188 0.7769 0.3294
35千伏及以上 0.5600 0.8052 0.7647 0.3226
其中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4770 0.6542 0.5888 0.3271
1-10千伏 0.4390 0.6020 0.5418 0.3010
20千伏 0.4190 0.5746 0.5171 0.2873
35千伏及以上 0.4090 0.5608 0.5047 0.2804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含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居民生活用电1-10千伏“一户一表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
3.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不满
1千伏
1-10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1-10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1-10(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0.2452 0.2144 0.1770                    
两部制   0.1260 0.0955 0.0791 0.0688 48.0 44.8 41.6 38.3 30.0 28.0 26.0 24.0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换届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53%。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方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2.77亿元、19.70亿元和19.70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附件3
工商业用户峰谷浮动比例表
用电分类 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尖峰电价上浮 高峰电价上浮 低谷电价下浮
大工业用电 80 38 53
一般工商业用电 76 21 48
 
注:1.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时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增设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Copyright © 2020 浙江省节能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219号利有商务大厦-邮编310016 备案号:浙ICP备20023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