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对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项目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等管理进行详述。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根据《细则》,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租赁协议、区域垄断合作等任何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强制投资关联项目、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要求设立本地分公司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投资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