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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 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7 23:15|栏目:省市动态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24〕322 号

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能源“绿保稳”工程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运行实际,现就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第一季度的二级限价触发值取2024年11月统调燃煤电厂电煤到厂均价上浮5%形成的煤电月度联动交易价格。
二、为平稳有序推动非统调煤电参与市场,2025年暂定对非统调煤电给予差价费用补偿,包括固定差价费用补偿和浮动差价费用补偿。其中,固定差价费用补偿的补偿电量暂定为实际上网电量的45%,补偿价格为燃煤基准价上浮20%形成价格与年度市场交易参考价的差值;浮动差价费用补偿的补偿电量暂定为实际上网电量的45%,补偿价格为燃煤基准价上浮20%形成价格与当月现货市场交易参考价的差值。当非统调煤电月度结算均价(含容量电费)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时,超出部分予以回收,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事项按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2025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289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
源函〔2024〕443号)《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312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V2.0)等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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