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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 关于继续做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3 23:15|栏目:省市动态 |浏览次数:
浙发改能源〔2025〕59 号
 
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相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能源“绿保稳”工程决策部署,保障电力现货市场平稳运行,现就我省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二级限价机制
现货市场统调发电侧月度平均电能量价格(含日前、实时、合约电能电费,发电侧超额获利回收费用、发电侧年度签约比例偏差收益回收费用、统调煤电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及用电侧返还费用)作为二级限价监测值。触发二级限价时(监测值高于触发值),同比例调整全月的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直至监测值不高于二级限价触发值。根据调整后的价格开展日前和实时电能电费、政府授权合约差价电费、用电侧市场化合约电费、运行成本补偿、超额获利回收、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等各项结算。
2025年第一季度的二级限价触发值调整为2024年11月统调燃煤电厂电煤到厂均价上浮5%形成的煤电月度联动交易价格,与根据实际运行量价结构(非现货模式下)对应的结算均价(其中煤电非现货模式价格取年度市场参考价),二者取小值。
二、完善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机制
对统调煤电实施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机制。当机组某时段实际上网电量高于日前电量一定比例时(暂定为105%),超出部分电量按照日前市场价格结算;当机组某时段实际上网电量低于日前电量一定比例时(暂定为95%),不足部分电量按照日前市场价格结算。日前电量为0或不参与日前市场结算时不进行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机制。
三、优化回收机制参数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超额获利回收机制、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年度签约比例偏差收益回收机制的回收倍数调整为1.02,其他回收倍数不变。
四、优化非统调煤电结算机制
当非统调煤电月度结算均价(含容量电费、不含中长期合约差价电费)超过燃煤基准价上浮20%时,超出部分予以回收,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五、建立合约差价巨额盈亏风险干预机制
根据《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为防范巨额盈亏风险,建立中长期曲线偏差损益调节机制作为干预措施,当中长期交易均价与现货市场参考价格差价超过一定值(暂取50 元/兆瓦时)时,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可对发电侧整体和用电侧整体启用中长期曲线偏差损益调节机制。
六、落实月度煤电价格联动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月度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煤炭降价有效传导至电力用户。未严格落实煤电价格联动的发电企业通过交易电量限值实施考核。售电公司应主动调整零售市场交易价格,将月度交易降价传导至零售用户。
七、增开月内中长期交易
按旬开展月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周期分别为上旬(1至10日)、中旬(11至20日)和下旬(21日至月末),具体以交易公告为准。月度交易中未成交的投放电量滚动在月内集中竞价交易中按原投放价格继续投放。
八、持续优化市场经营
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应结合节假日因素持续优化典型曲线发布、负荷预测、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农业用电预测优化和披露,条件具备后参照省统调负荷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至六项作为临时性措施也适用于2月市场结算,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312号)《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内容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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