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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4 23:16|栏目:省市动态 |浏览次数:
浙能源〔2024〕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现将《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11日
 

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以及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等有关要求,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制度,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和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导向,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用能预算约束性管理,压实用能主体节能降碳责任,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
二、评价对象
纳入年度浙江省用能预算管理企业名单的用能单位。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于新增、转产、关停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可由企业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评价内容
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个部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数据质量管理、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与能力建设、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
四、评价方法
(一)分级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级管理评价,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省级负责管理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下同)的用能单位,设区市负责管理年综合能耗5000吨—10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1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县级参照管理。
(二)量化评价。采用量化评价方法,满分为10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为50分,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化石能源消费量超预算比例3%以上的,评价结果即为C档。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分值为50分。开展创新性节能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给予适当加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评价程序
(一)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用能单位评价。每年2月底前,省能源局结合在线监测情况,完成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对能耗总量或化石能源消费量超预算的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其他企业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现场核查,于3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二)年综合能耗不满10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评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同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能源局。
六、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A档;60分(含)—90分为B档;60分以下为C档。
七、奖惩措施
(一)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层级,对评价结果为A档的用能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组织宣传其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优先支持其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实施节能工程。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二)对评价结果为C档的用能单位,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层级,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认定,依法依规向社会披露,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方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分标准

附件
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评分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
内容
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目标任务 1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20 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20分) 1.年度能源消费总量(购买省外绿电绿证等抵扣后,下同)与预算比较,不超预算,得20分。
2.超预算1%(含)以内,得15分;
3.超预算1%-3%(含),得10分;
4.超预算3%-5%(含),得5分;
5.超预算5%以上,不得分。
2 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30 年度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30分) 1.年度化石能源消费总量(购买省外绿电绿证等抵扣后,下同)与预算比较,不超预算,得30分。
2.超预算1%(含)以内,得20分;
3.超预算1%-2%(含),得10分;
4.超预算2%-3%(含),得5分;
5.超预算3%以上,评价结果为C档。
节能措施 3 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20 实施节能降碳改造(10分) 根据当年实际产生节能量与节能量目标比值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比值×10分。
开展用能设备更新(10分) 1.当年完成用能设备更新目标,得10分。
2.未完成用能设备更新目标,不得分。
4 数据质量管理 10 提高能源监测数据质量(10分) 1.监测数据与年度实际能耗总量数据差控制在1%(含)以内,得10分。
2.数据差控制在1%-3%(含),得5分。
3.数据差超出3%,不得分。
5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5 分解节能目标(2分) 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得2分。
组织内部评价(2分) 定期组织内部评价,得2分。
落实节能评价奖惩制度(1分) 建立奖惩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化石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得1分。
6 加强组织领导 2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分) 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得1分。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1分)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工作负责人、能管员各得0.5分。
7 节能管理与能力建设 6 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3分) 1.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得1分。
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要求,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得2分。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2分) 1.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得1分。
2.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得1分。
开展节能培训(1分) 组织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得1分。
8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7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2分) 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在当年节能执法监察中未发现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得2分。
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1.执行现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到先进值,且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得3分。
2.执行现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到先进值,得2分。
3.执行现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符合要求,得1分。
落实节能审查制度(2分) 落实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等目标,得2分。落实1项得1分。
加分项 9 落实节能新技术 4 开展新能源、余热余能等资源综合利用(2分) 1.开展新能源利用,加1分。
2.开展余热余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加1分。
实施生产工艺流程再造(1分) 采用行业内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等进行改造,且年节能量15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加1分。
开展绿色低碳认证(1分) 开展绿色低碳相关产品、服务、体系认证,实施CCUS示范工程等,加1分。
扣分项 10 节能管理 2 开展能源审计(2分) 1.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开展能源审计,扣1分。
2.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未落实整改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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